測繪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guī)范測繪行政處罰的實施,保障和監(jiān)督測繪主管部門依法行政,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第二條 測繪主管部門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給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行政處罰時,必須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第三條 測繪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測繪主管部門進行統(tǒng)一編號。第二章 管轄第四條 測繪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寫明被處罰人的基本情況。被處罰人為公民的,其基本情況包括:被處罰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所在單位、單位地址、家庭住址;被處罰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其基本情況包括:單位名稱、性質、地址、電話、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第五條 測繪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寫明被處罰人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主要事實和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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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主要事實包括:時間、地點、具體違法行為和造成的損害結果。
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證據,在測繪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可以只寫證明證據的種類和名稱。第六條 依法經過聽證程序的,應當在測繪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寫明有關聽證的情況。包括: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主持人、參加人、聽證結論等。第七條 測繪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確認并寫明違法行為的性質、損害結果及應給予被處罰人何種行政處罰,所依據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名稱以及具體條款。第八條 測繪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規(guī)定上述行政處罰執(zhí)行的方式和執(zhí)行的期限。第三章 簡易程序第九條 測繪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明確告知被處罰人不服該行政處罰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具體途徑和期限。
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有規(guī)定的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寫明。
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應當告知被處罰人可采取下列兩種方式:(一)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測繪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二)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測繪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第十條 測繪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由測繪主管部門負責人簽發(fā),寫明作出行政處罰的測繪主管部門的名稱和日期,并加蓋測繪主管部門的印章。第十一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也可以按照當?shù)厥?、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法制部門頒發(fā)的有關行政處罰決定書格式的規(guī)定制作測繪行政處罰決定書。第十二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第四章 一般程序第十三條 測繪主管部門對本轄區(qū)內的測繪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除適用簡易程序的外,必須首先立案。每一案件至少有兩名承辦人,并確定一名案件負責人。第十四條 承辦人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第十五條 對已經立案的測繪違法案件,應當進行全面、客觀、公正的調查。
調查案件時,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政府法制部門頒發(fā)的執(zhí)法證件。第十六條 調查案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詢問當事人、證人和其他有關人員;查閱有關材料;向國家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調取、收集書面證據材料;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必要時由有關人員協(xié)助進行現(xiàn)場勘驗、檢查;法律、法規(guī)許可的其他方式。第十七條 詢問當事人、證人和其他有關人員,應當進行筆錄,并由被詢問人核對無誤后簽字。
查閱有關材料,對可以用作證據的部分,應當進行復制或摘抄。
向國家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調取、收集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由提供人署名,并加蓋單位印章。
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應當與出鑒定結論,并由鑒定人簽名。
進行現(xiàn)場勘驗、檢查,應當將勘驗、檢查的情況寫成筆錄,并由被勘驗、檢查人或者見證人簽名。第十八條 調查終結,應當由案件承辦人寫出調查報告。根據調查結果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提出處理意見,報實施行政處罰的測繪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批。第十九條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人應當對違法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適用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是否準確等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
機構在備案申請中故意提供虛假承諾虛假資料給予什么處罰?
一、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有什么后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二條: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登記錯誤,造成他人損害的,登記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登記機構賠償后,可以向造成登記錯誤的人追償。
二、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有哪些立法意見
立法征求意見過程中,普遍認為,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于登記錯誤登記機構應當如何承擔責任,有不同的意見。有的提出,因登記機構的過錯,致使不動產登記發(fā)生錯誤,因該錯誤登記致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遭受損害的,登記機關應依照國家賠償法的相應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這種意見認為,我國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公務的過錯給公民、法人造成損害的,應承擔國家賠償?shù)呢熑?。具體承擔責任的部門,包括政府、法院和檢察院等。不動產物權登記是以國家的公信力為不動產的交易提供法律基礎的行為,如果登記錯誤的原因是登記機構的過錯,而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因該登記受到損害,登記機關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同時認為,國家賠償責任是過錯責任,如登記機關沒有過錯,則不應承擔責任。如果登記錯誤是登記機構和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的共同過錯,則他們應當承擔共同責任。有的提出,因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漏登、誤登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由不動產登記機構賠償,但不贊同適用國家賠償法并由國家出資賠償,而是建議設立不動產登記賠償基金,在不動產登記業(yè)務中根據一定的標準收取一定的費用,納入不動產登記賠償基金,該基金只能用于不動產登記賠償,不能挪作他用。
三、不動產登記錯誤一般有哪些情形
實踐中登記錯誤的發(fā)生主要有兩種情況:
一是登記機構工作人員疏忽、過失等原因造成錯誤;
二是登記申請人等采取欺騙手段或者與登記機關的人員惡意串通造成錯誤。目前土地登記規(guī)則等有關登記工作的規(guī)范,很少對登記錯誤的責任問題做出規(guī)定。海域使用權登記辦法規(guī)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因審查疏忽導致錯漏登記或者表證不符的,應當及時更正,并將更正結果書面通知海域使用權人;給海域使用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申請人故意提交虛假資料導致登記機關登記錯誤的,如果不動產真正的所有權人的利益受到損害,查證屬實后不動產登記的申請人就要進行損害賠償,以上就是找法網小編為您整理的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有什么后果內容。如果還有什么不理解或者遇到什么問題,可以咨詢找法網律師,他們會給您專業(yè)的建議。
行政處罰中提供虛假證據的怎樣處罰
根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條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隱藏、轉移、變賣或者損毀行政執(zhí)法機關依法扣押、查封、凍結的財物的; (二)偽造、隱匿、毀滅 證據 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zhí)法機關依法辦案的; (三)明知是贓物而窩藏、轉移或者代為銷售的; (四)被依法執(zhí)行 管制 、或者在 緩刑 、 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 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 刑事強制措施 的人,有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guī) 或者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隱藏、轉移、變賣或者損毀行政執(zhí)法機關依法扣押、查封、凍結的財物的; (二)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zhí)法機關依法辦案的; (三)明知是贓物而窩藏、轉移或者代為銷售的; (四)被依法執(zhí)行管制、或者在緩刑、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